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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fujiachun

一乐交易区黑名单(买家必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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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12 10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一定要支持,顶起了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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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13 01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https://www.yleee.com.cn/forum.php?mod=viewthread&tid=34134#lastpost



大家请看这个帖子我认为21楼23楼25楼及其楼下他说的话  jiandande    这个人大家要是和他交易要注意。。。这个人貌似不咋地

点评

基本全部收到货物了 单号不一一贴出了。。 下次我不会犯贱了 我的帖子完事了 我看那个人发的帖子看样子很想要我韵给他的 没想到这么多麻烦。。。  发表于 2014-7-13 09:26
此事到此为止,尽快贴快递单号。  发表于 2014-7-13 02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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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4-7-13 02:13 | 显示全部楼层
582708038 发表于 2014-7-13 01:50
https://www.yleee.com.cn/forum.php?mod=viewthread&tid=34134#lastpost

已经警告。凡在一乐骂人的我将考虑零容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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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13 13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友情提醒下fujiachun 版主,我相信我做的已经仁至义尽了,如果fujiachun 版主你仍然继续要秀你的肌肉,在互联网未经我同意展示我的个人隐私,享受权利快感的话。那么我俩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,对薄公堂,有的事适可而止最好,别视为我在威胁你,就事论事,你已经过激了,别的我不多说,这个号你如果不顺眼的话可以继续封。

我本人的淘宝和一乐论坛二手物品事件无任何瓜葛,本身你展示在这里已经属于非法了。如果你仍然继续执迷不悟,我会在处理完家事后通过律师和你对话,下面的法律条文仅供你参考。

另外作为版主,友情建议你多读点提升个人修养的书,以及法律条文,不然你不合适运营这个网站,我脾气不好吵架爆了粗口栽在自己的脾气上,你继续这样下去说不好哪天会有牢狱之灾。

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律明文规定:

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7条规定: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”

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》第12条规定:“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,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。“

点评

要么你处理好你的交易纠纷,要么我等你的律师函  发表于 2014-7-13 14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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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4-7-13 15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先说抱歉,刚刚才看到你道歉的帖子 https://www.yleee.com.cn/thread-34135-1-1.html,既然纠纷解决,将把你从黑名单删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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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15 08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对这种, 应该电话轰炸!搞他一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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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16 08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打一巴掌给个枣吃。

补充内容 (2014-7-16 19:30):
打一巴掌说给个枣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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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17 11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黑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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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20 20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,这种人对于买家和网站管理者来说都不能姑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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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21 12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和气生财,讲信誉就是讲人品,不讲信誉骗人的长不了啊,没人理会了还能骗谁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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