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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高两部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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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5-1 10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1年初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对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做了详细规定。

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、传播数量在500件(部)以上、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,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。

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

      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美术、摄影、录像作品、录音录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情节”:

      (一)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;
      (二) 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(部)以上的;
      (三) 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;
      (四)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,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;
      (五) 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(一)项至第(四)项规定标准,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;
      (六)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。

      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(一)项至第(五)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"其他特别严重情节"。

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"以营利为目的"的认定问题

      除销售外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"以营利为目的":

      (一) 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、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;
      (二)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,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,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;
      (三) 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;
      (四) 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。

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

      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      (一)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;
      (二)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;
      (三)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;
      (四) 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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